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才結婚一年就已經找小三了 也太過分了吧!!!! 

潘姓男子才結婚1年,就被妻子抓到和「小三」在家裡通姦,妻子氣得提離婚、控告妨害家庭;在台北地院調解下,兩人同意離婚。潘要求前妻歸還購買房子時「借貸」的200萬元,提返還借款訴訟,但前妻表示當初因論及婚嫁,雙方父母各出200萬元當「聘金」與「嫁妝」,200萬元並非借款。法院發現調解離婚時,就載明不再爭執財產,一、二審都判潘敗訴。 


潘姓男子聲稱,前妻為了買新北市的一間房,向他借200萬元,當時因兩人在交往,他向父母求助,父母借款200 萬後匯入房地履約保證帳戶。但要離婚時,妻子卻拒絕歸還,還說這筆錢是「聘金」,他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,要求還錢。 


前妻則表示,2014年間兩人準備結婚,為了婚後居住,雙方父母各自出200萬協助,她的媽媽也另外借300萬給小倆口。提親時,潘父表示願以把200萬元當成聘金,她雙親也願把出資的200萬元當成嫁妝,前妻否認「向他借錢」。 


高等法院審理時,將爭點整理為:「潘姓男子主張父母匯款與前妻間成立消費借貸契約,有沒有理由?」、「請求返還款項本息,有無理由?」。民事訴訟如是原告主張權利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責任;法官發現在離婚協議書中記載「婚後系爭房屋為婚前購買之共同住所登記在女方名下,但為男女雙方各出資200 萬元購買」,並非潘借錢給女方,無從證明有借貸關係。 


高院認為,潘未能舉證,即沒有理由要求前妻還錢,不論女方抗辯「男方依禮俗給予女方的聘金」是否屬實,都不影響「這不是借貸」的認定,駁回他上訴。 


前妻表示,丈夫有外遇和通姦的事實,用這200萬元換取我撤告。而潘也承認,在家事法庭協調時,調解委員列出雙方條件,「我就同意了」。 

在相愛時,什麼事情都可以不計較,可是當要分開的時候 什麼好事壞事都會接踵而來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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