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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悅徵信社 不具名讀者問:
小弟我是房客,近日屋主未經許可進入租屋處,並且不只一次,依屋主自身說法是敲門喊我的名字,但沒有得到相關回應,屋主便私自開門,請問屋主未經我同意,擅自拿備份鑰匙開門,這樣是否有觸犯相關法規?
律師謝岳龍答:


所謂稱租賃契約,是指當事人約定,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,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

。依此契約,房東既然將房屋租與房客使用,則房東雖擁有房屋所有權,但對於房屋使用、收益的權利,已轉給房客享有,自不得未經房客的同意,即任意擅自進入房客所使用的房屋。即使房客未依約繳納租金,在房東未依法解除契約,並向法院請求遷讓房屋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前,也不得以房客未繳租金為由,任意侵入所出租的房屋。


房東敲叩房客房門,並呼喊房客名字之後,在沒有得到房客相關回應,未經房客同意,即擅自拿備份鑰匙開門進入,如果無正當理由說明為何一定要進入屋內查看,

可能觸犯《刑法》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,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。
又住宅為人們日常生活之重心,其居住安寧權利也是《民法》第184條1項前段所保護之權利,該條文規定: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」如果讀者能舉證證明,因房東擅自侵入讀者所管領之租屋處,而造成損害,自然可以依規定向房東請求損害賠償。(呂志明/採訪整理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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